1.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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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广平报了有雨但没有下,这涉及到天气预报中的概率问题和混沌现象。

其实短期的天气预报还是比较准的,但长期的不准,这是由于混沌现象,比如洛仑兹方程,一个天气预报模型,当中的非线性项导致了对初值的敏感性和混沌等。初值的小扰动会导致后来的大变化,所以长期的天气预报不准,但从图像上来看,短期的还是比较准的。天气过程是一个非线性动力系统。非线性系统的一个最明显的特征是混沌性,即它有可能陷入混沌状态:即便在初值上只有一万分之一的差别,在一定时间(通常不太长)后,系统的行为就不再有相似性。也就是说,天气预报中,测量数据时小数点后面第4位的误差,都会导致长期预测不准。而就现在的技术手段,这个精确度是远远达不到的。

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目前,邯郸峰峰新义公路是通行的。这是由于该公路经过规划、建设和维护,已经具备了通行的条件。拓展来说,公路的通行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 规划和建设:公路的规划和建设是确保其通行的基础。在规划过程中,需要考虑道路的线路布局、连接性、通行能力等因素,以满通需求。建设过程中,要确保道路的质量和安全性,包括路面平整度、标线设置、交通设施等。

2. 维护和管理:公路的维护和管理是保证其长期通行的关键。定期进行路面修复、路肩清理、排水设施维护等工作,可以保持道路的良好状态,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还需要进行交通管理,包括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交通指示牌的标识等,以提高道路通行的效率和安全性。

3. 天气和自然灾害:天气和自然灾害也会对公路通行产生影响。恶劣的天气条件,如暴雨、大雪等,可能导致道路湿滑或积雪,影响通行安全。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等,可能破坏道路设施,导致道路封闭或通行受限。

综上所述,邯郸峰峰新义公路目前是通行的,这是基于公路规划、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如天气恶劣或发生自然灾害时,公路通行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封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安排。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日常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市政、城管、广电、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卫生、教育、环保、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信、电力、保险等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活动。第二章 气象灾害预防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市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调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第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影响评估和发展趋势;

(三)气象灾害防御关键时段、重点防御区域和防御标准;

(四)气象灾害的分类防御要求;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六)气象灾害的防御、救援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防御规划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开发规划,以及工业、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和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重点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播、应急处置、紧急避难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作业,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大风、大雾、暴雨(雪)、冰冻的预警、发生情况,及时对供水、供电、燃气、供暖、通信等线路进行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水(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工作。第十三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加强雷电灾害的预警、防护、监查、鉴定。第十四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意见;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